(2017)豫08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贾风魁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风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85号罪犯贾风魁,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卫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风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7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101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于2011年4月2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上次减刑情况:2014年10月10日减去刑期1年3个月,现刑期起止:2010年7月15日至2027年4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贾风魁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该犯于2009年至2010年,伙同他人在新乡市、焦作市等地盗窃25起,总价值190395元。2010年6月,伙同他人在新乡县和河乡范岭村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一台,价值3000元。2010年,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帮助销售,车辆价值5111元。罚金101000元,未履行。罪犯贾风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风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风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风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