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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卫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李卫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153号原告: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乡县县城南沁线。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萍,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红,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原告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乡县红星杨物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京慧人民陪审员  李万宏人民陪审员  段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