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黄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黄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063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农场南山管区。法定代表人:陈秋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炳权,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爱军,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军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黄爱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宇楠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