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凌德根与张勇、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德根,张勇,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80号原告:凌德根,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同创科技园5幢501室。机构代码:913401000514687384负责人:王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琨,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德根诉被告张勇、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凌德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凌德根承担。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张向霞人民陪审员 江信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