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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泉,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720号原告:李清泉、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源家园。法定代表人:卢聪。被告:刘xx,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泉与被告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