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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华新与陈德新、陈健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新,陈德新,陈健新,陈运琨,耿秀英,陈小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24号之一原告:陈华新,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鲜,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发,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新,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陈健新,男,约64岁,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陈运琨,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耿秀英,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被告:陈小萍,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虎,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陈运琨、耿秀英、陈小萍的共同委托。原告陈华新与被告陈德新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华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旺才、蒙美英、陈伟新、原告陈华新、被告陈德新、被告陈健新的共同土地使用权口头分割协议有效;2、共有土地中分割给原告陈华新的土地(四至:东至陈旺武地园,南至陈运坤屋边,西至水塘,北至蒋屋地)归原告管理使用。事实与理由:陈旺才与蒙美英系夫妻,生育陈伟新(已故)、原告陈华新、被告陈德新、被告陈健新。1954年1月3日,陈旺才夫妻与四个子女共有的三亩九分八里九毫地,当时合浦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该地经过土地改革,没有变动。陈旺才、蒙美英先后过世,遗留下合浦县廉州镇惠爱西路142号四间房屋及后园宅地一幅。陈旺才生前对其四个子女说后园土地应分给原告一份。陈伟新与原、被告四人对土地进行分割。1993年12月12日,经陈伟新与被告陈德新、被告陈健新签字确认,同意将陈华新分得的宅地由陈华新向合浦县廉州镇第三街居委会打报告建房,由居委报有关部门审批。由于当时原告没有钱建房,土地空置,但该协议应有效。后被告陈德新经原告同意,在该地上种植蔬菜及果树等。2013年初,被告陈运坤砍掉被告陈德新种植的果树,将分割的土地围起来种植蔬菜,霸占了原告的土地。原告无住所,要求被告将土地归还建房,但受到被告陈运坤阻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权后再行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华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陈华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伯俊人民陪审员  苏玲元人民陪审员  庞寒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