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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卫国、冶德成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国,冶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6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卫国,男,生于1969年12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冶德成,男,生于1985年1月18日,粗识字,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谢卫国、冶德成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卫国、冶德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谢卫国、冶德成在2017年1月26日前缴纳罚金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卫国、冶德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卫国、冶德成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