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增良与吴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良,吴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748号原告:周增良,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吴巧龙,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周增良与被告吴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周增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巧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增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日,后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日,如到期不还,需支付借款金额的20%违约金。原告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之后,屡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吴巧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吴巧龙出具借条向周增良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日,如借款逾期,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借款逾期后,吴巧龙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已违约,按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巧龙尚应归还原告周增良借款1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计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巧龙负担。原告周增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淼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