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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梅与被执行人马基钦、倪冬梅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梅,马基钦,倪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梅,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马基钦,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偃师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倪冬梅,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张东梅申请执行马基钦、倪冬梅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基钦、倪冬梅银行存款或收入68691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马基钦、倪冬梅以67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7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马基钦、倪冬梅自2017年1月31日起以67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