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国亭与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亭,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761号原告:汪国亭,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35497337R,住所地:西峡县丁河镇蒲塘村。法定代表人:刘明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国亭与被告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汪国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国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国亭承担。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吴建波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玉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