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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宝山申请曲金山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山,曲金山,曲洪喜,王淑青,张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黄宝山,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曲金山,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曲洪喜,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淑青,女,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张彦龙,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黄宝山申请执行曲金山、曲洪喜、王淑青、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黄宝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