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李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李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南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5753-9。负责人:王灏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萍,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分期付款透支款本金49354元、滞纳金4221.77元、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6240.65元,及以本金49354元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776.2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的小型汽车,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