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木娥与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娥,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7101民初98号原告:张木娥,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0号。负责人:张友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男,公司员工。原告张木娥与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以下简称小小出租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木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木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9008.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21时,原告乘坐被告鄂A×××××号的士行驶至青山区临江大道建设八路路口,因车辆避让行人冲上路旁花坛,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武汉市普仁医院住院23天,发生医疗费18063.59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需18000元,护理时间为90日,休息时间为270日。鉴于原告付费乘车,与被告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小小出租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营养费不应予以支持;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认为,被告小小出租公司承认原告张木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木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在乘客运输过程中,被告驾驶员驾驶鄂A×××××号出租车行驶至青山区临江大道建设八路路口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内乘客张木娥受伤,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系原告住院期间因本次事故受伤自行垫付的必要支出,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没有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佐证,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3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均在城镇,并在武汉市洪山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参保,残疾赔偿金应按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9386元计算,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本案系合同违约,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各项主张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8063.59元、后期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日×23日=1150元、护理费32677元÷365日×90日=8057元、交通费230元、残疾赔偿金29386元/年×20年×0.4=235088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82588.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木娥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82588.59元。二、驳回原告张木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8元,由原告张木娥承担63元,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承担2755元(此款原告张木娥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小汽车出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维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