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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锐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锐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锐安,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于2017年2月11日因吸毒被抓获并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锐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区丝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锐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蔡锐安窜至罗定市罗城街道新前东一巷27号一楼大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灰色两轮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16L03880,车架号:LWBTCH608G1034448)盗走,随后驾驶该摩托车窜到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委一木厂停放。案发后,被害人陈某通过在上述摩托车上安装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在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委一木厂找回被盗的摩托车,并在该木厂内将被告人蔡锐安抓获。该被盗摩托车已于2017年2月11日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0083元。另查明,被告人蔡锐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锐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龙、高某光、谢某英的证言;辨认笔录;郁南县千官镇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发票、GPS行走路线、定位截图;监控截图;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信息网查询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锐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锐安归案后供述反复,但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能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人民陪审员  温志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栋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