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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靳敬全与卞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敬全,卞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902号申请执行人:靳敬全,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沛县。被执行人:卞松强,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沛县。靳敬全与卞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前赔偿原告靳敬全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卞松强于2016年6月22日前赔偿原告靳敬全医疗费45793.8元;三、原告靳敬全保留其余费用以及评残、二次治疗及康复等相关诉权。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为308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428元,由被告卞松强承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卞松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靳敬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卞松强提供的担保金1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卞松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卞松强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财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人核实及本院实地走访,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靳敬全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靳敬全申请执行卞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佑明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夏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