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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39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硕,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