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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世波与王丽云、鞍山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波,王丽云,鞍山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丽媛,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洪付。上诉人陈世波因与被上诉人王丽云、鞍山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世波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世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世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陈世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宇明审 判 员  芦 丹代理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宝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