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玉芝与李志德、李志江、李志全、李小云、李小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芝,李志德,李志江,李志全,李小云,李小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989号原告:杨玉芝,女,1935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李志德,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李志江,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李志全,男,196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李小云,女,1963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李小梅,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芝与被告李志德、被告李志江、被告李志全、被告李小云、被告李小梅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玉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德、被告李志江、被告李志全、被告李小云、被告李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芝撤回对被告李志德、被告李志江、被告李志全、被告李小云、被告李小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杨玉芝负担。审 判 长 石 刚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