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长峰与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峰,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18号原告:刘长峰,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邹家工业园158号。法定代表人:郭训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峰与被告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长峰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