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刘艳波、相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刘艳波,相伟玲,石家庄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1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负责人奚国光,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卫东、孙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波,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相伟玲,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1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军,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艳波、相伟玲、石家庄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774元,已减半收取28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