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辽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辽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65号罪犯周辽,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于2011年5月24日入狱服刑改造。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周辽伙同他人在新郑市、中牟县等地盗窃五台变压器铜芯,共影响灌溉面积2000亩;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周辽伙同他人分别窜至新郑市和庄镇、尉氏县岗李乡等地盗割通信电缆,作案15次,价值73033元。被告人周辽系主犯。罪犯周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