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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林与熊伟、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熊伟,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熊伟,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罗洪,女,汉族,1979年3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伟、罗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伟、罗洪履行(2015)龙马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伟、罗洪银行存款1187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