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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霞,庞晓军,庞丹丹,侯春娥,庞鹿鹿,邓寅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男,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攀峰,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凤霞,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庞晓军,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红星街25号内2号,系张凤霞之夫。被执行人:庞丹丹,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春娥,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庞鹿鹿,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邓寅增,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侯春娥名下有银行账户,账户已冻结(已冻结299.39元)、被执行人侯春娥下落不明,未能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凤霞,庞晓军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应承担债务为77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7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