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陶晏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陶晏秀,杨明刚,黄政斌,高中方,刘中华,余向芬,薛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9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负责人:刘玉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陶晏秀,女,1974年3月4日出生,苗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杨明刚,男,1975年5月8日出生,苗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黄政斌,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高中方,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余向芬,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薛云天,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陶晏秀、杨明刚、黄政斌、高中方、刘中华、余向芬、薛云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