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敏与山东沂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山东沂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49号原告:张敏,女,汉族,户籍山东省。委托代理人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一路新闻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山东沂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长 朱翠玮审判员 刘思宏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