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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玉清、赵玉海、赵天平与赵天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清,赵玉海,赵天平,赵天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448号原告:赵玉清,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赵玉海,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赵天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映升,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天东,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赵玉清、赵玉海、赵天平与被告赵天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发现被继承人有继子,继承顺序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清、赵玉海、赵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玉清、赵玉海、赵天平负担。审 判 长  汪 叶审 判 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马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