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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成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大兴、杨洪芳、杨萱、王永捷、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成都成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大兴,杨洪芳,杨萱,王永捷,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法定代表人钟玮,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成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大兴。被执行人胡大兴。被执行人杨洪芳。被执行人杨萱。被执行人王永捷。被执行人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成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大兴、杨洪芳、杨萱、王永捷、成都搏昌通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7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胡大兴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萱名下有汽车两辆以及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王永捷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对财产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车辆系车籍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