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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穆圣明与耿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圣明,耿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民初733号原告:穆圣明,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耿素兵,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穆圣明诉被告耿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圣明,被告耿素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耿素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被告耿素兵向原告穆圣明借款140000元用于经营饭店,约定于三个月内归还,但被告一直未予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27日,原告穆圣明与被告耿素兵达成协议,又约定三个月之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付,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耿素兵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耿素兵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间,被告耿素兵因经营饭店向原告穆圣明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7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内容为:“今借到穆圣明现金壹拾肆万元正140000.00,定于三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人:耿素兵。”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及庭审笔录,存卷可稽。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耿素兵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其推托拒付,显属违约,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一节,原、被告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穆圣明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耿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海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人民陪审员  冯思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