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辉文、陈星宇与余河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文,陈星宇,余河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079号原告:陈辉文,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陈星宇,男,200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向东,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向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河清,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连云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803148112。负责人:李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辉文、陈星宇与被告余河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辉文、陈星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文、陈星宇撤诉。本案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陈辉文、陈星宇负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湘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