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刘家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刘家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618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华祥集团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蔡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立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家安,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家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