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书明申请执行渑池县仁村乡仁村村委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明,渑池县仁村乡仁村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明,男,汉族,1949年7月27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仁村乡仁村村委。法定代表人郭丰乐,该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书明申请执行渑池县仁村乡仁村村委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