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小军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382号之一移送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银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的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军责令退赔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