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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民诉被告沈阳速安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沈阳速安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902号原告张民,男,汉族。被告沈阳速安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507B室。法定代表人许德发。原告张民诉被告沈阳速安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