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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中芳与李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芳,李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芳,住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江,住长岭县。上诉人王中芳因与被上诉人李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中芳,被上诉人李东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中芳上诉称: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前系亲家关系。2015年2月4日被上诉人向我借款6万元用于进化肥。因为当时我们是亲家我就没有让被上诉人给我出具欠据,只是口头约定我随时用钱,被上诉人就随时将钱偿还给我,但是我女儿和被上诉人的儿子离婚后,我就找到被上诉人要该笔欠款,被上诉人不承认,被上诉人还说你女儿不和我儿子过日子我就不给钱,无奈我就向法院起诉,原审没有实际调查。因为我和被上诉人有电话录音,原审没有采纳,说是录音资料中未明确被上诉人向我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李东江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原告王中芳原审诉称,2015年2月4日,被告向我借款6万元用于进化肥。因为当时我们是亲家关系,就未出具欠据。口头约定我什么时候用钱,被告就什么时候还给我。但等我要该欠款时,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被告李东江原审辩称,我不欠原告钱。我儿子李杨和原告的女儿朱娇原本是夫妻,这笔钱是李杨给朱娇过的彩礼,朱娇拿回家给李杨了。不同意偿还。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亲家关系。原告女儿朱娇和被告儿子李杨于2016年11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称,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用于进化肥。因为是亲家关系,未出欠据。被告否认自己借款,称该款是彩礼,朱娇拿回家给李杨了。原告提供被告及其妻子通话的录音,但该录音资料中未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录音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原审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中芳要求被告李东江偿还6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向其借6万元未还,仅提供一份录音资料,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证据不充分。原审以上诉人举证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芳& # xB;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晋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