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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天源提子葡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市天源提子葡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天源提子葡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天源提子葡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已经在梨树法院立案重新审理,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