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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兴成与高万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成,高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成,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高万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万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兴成支付工资2105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高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高万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登记、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万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吴兴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智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