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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金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122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钟金春,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物业公司)与被告钟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金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钟金春立即向天鸿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物业费6022.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636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35.3元、电梯年检费32.3元,合计7316.9元,并支付以7316.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由天鸿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对以下:“委托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代办和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承接查验与接管、违约责任等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鸿物业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水韵华都X号楼X室房屋系钟金春所有,面积146.88平方米,为高层住宅(带电梯);其中物业服务费按每平方米1元/月计算。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钟金春无故拖欠物业费6022.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636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35.3元、电梯年检费32.3元,合计7316.9元。天鸿物业公司曾经多次催促钟金春付清尚欠的物业费,均未果。钟金春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由天鸿物业公司为水韵华都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代缴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算,业主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天鸿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如经书面催缴,业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天鸿物业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水韵华都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钟金春系水韵华都X号楼X室房屋的业主,建筑面积为146.88平方米,为高层住宅(带电梯)。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钟金春拖欠物业管理费6022.1元(146.88㎡×1元/㎡·月×41个月)、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636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35.3元、电梯年检费32.3元,合计7316.9元,天鸿物业公司多次催促钟金春付清尚欠的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天鸿物业公司提供的水韵华都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欠费明细表、电力公司及水务公司的证明、公摊明细表、电梯验收保养费、年检费、配件费发票、房屋登记信息及天鸿物业公司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系建筑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天鸿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钟金春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为业主代缴水电费、电梯保养、电梯年检等费用。钟金春在接受前述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天鸿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义务。但钟金春未按期交纳,天鸿物业公司有权要求钟金春支付尚欠的费用。天鸿物业公司要求钟金春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费用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理由不当,该违约金依法应以尚欠物业管理费6022.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钟金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钟金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6022.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636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35.3元、电梯年检费32.3元,合计7316.9元,并支付以本金6022.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钟金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小  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妍(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骋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