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特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周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特267号申请人:刘某,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人:周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与周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月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7年1月3日,周某某驾驶皖D×××××号小客车,在沿矿路十涧西路交叉口与郭强骑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乘坐人刘某受伤。一、周某某支付刘某医疗费1722元,另外再赔偿刘某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000元。二、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进行司法确认,超出了调解协议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与周某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