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杨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杨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04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家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杨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