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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志敏与何世明、俞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敏,何世明,俞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865号原告黄志敏,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周英萍,何建宏,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何世明,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何建红,朱丽慧,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亚红,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黄志敏诉被告何世明、俞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志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