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贵州省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省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某某与贵州省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贵州省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某公司存款1582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之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