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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先芬与杨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先芬,杨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51号原告林先芬,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厂,男,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司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苍悟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2层。负责人曹鴻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先芬诉被告杨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先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先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先芬撤回对被告杨厂的起诉。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吴 华审判员  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