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6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春伟与宁波江东御珑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伟,宁波江东御珑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6946号之一原告:朱春伟,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江东御珑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号(1-9)。法定代表人:王乐海。关于原告朱春伟与被告宁波江东御珑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朱春伟负担。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