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渤海大学与被上诉人邹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大学,邹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大学,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延东,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又衡,该学校人事师资处副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科,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贞,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渤海大学因与被上诉人邹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大学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大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大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渤海大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赖志勇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