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黄山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黄山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山社区,组织结构代码证75098875-9。法定代表人:吴传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天门山东路钱桥段。法定代理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黄山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