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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万丰牧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万丰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万丰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2695206688Q,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法定代表人:周进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卉,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3066062482H,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岳长富,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万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5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延期利息,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