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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寅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寅,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群众,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卢少艳,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寅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丽媛、倪某、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寅及指定辩护人卢少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寅系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李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购买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湖州银佳百货有限公司的购物发票及其他餐饮娱乐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领导签字的方式,套取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330.9781万元。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寅又采用虚构本市吴兴区和孚镇农贸市场及商业用房一期新建工程等十余个项目工程,虚列工程保证金,并在审批单上伪造领导签字的方式,挪用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789万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个人债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寅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寅应定挪用资金罪一罪。经审理查明:一、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被告人李寅系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月12日至案发,被告人李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购买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湖州银佳百货有限公司的购物发票及其他餐饮娱乐发票,并在报销凭证上伪造领导签字的方式,套取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上述钱款被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银行账户明细,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报销凭证、浙江增值税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扣押清单及照片,浙江大东吴集团支票现金审批单、浙江大东吴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报销业务清单等书证;证某,4、杨某、章某、李某、周某、吴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事实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寅又采用虚构缴纳本市吴兴区和孚镇农贸市场及商业用房一期新建工程、瑞安市黄明商住楼2号楼新建及室外配套工程、顺德区善耆养老院一期室内装修工程等十余个项目工程的工程保证金事实,并在审批单上伪造领导签字的方式,挪用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789万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个人赌债。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借条、银行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赌博网站交易明细,浙江大东吴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保证金清单;证某,4、李某、杨某、章某、严某、黄某、周某、施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寅于2015年6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案发后,被告人李寅及其家属已向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退赔所有涉案款项。证明本案的事实还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罚金票据,公司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承包退出申请、以个人财产抵偿退赔款的申请、收款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李寅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案件已全额退还资金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寅作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寅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李寅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寅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领导签字,套取公司钱款,所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个人债务,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上述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寅应定挪用资金罪一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寅在缓刑考验期内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寅及其家属能退赔全部涉案赃款,对被告人李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所判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进炎人民陪审员  陈树荣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梦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