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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喜财与廖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财,廖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财,男,1968年1月1日生,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廖荣生,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财与被执行人廖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58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赣070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廖荣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