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郜优璇与薛小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优璇,薛小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13号原告:郜优璇,女,200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郜向前,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郜优璇父亲。被告:薛小山,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优璇诉被告薛小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优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