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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监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良远与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郭忠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良远,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郭忠于,郭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监57号申请执行人:袁良远,男,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曲魏路北段路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忠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忠于,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执行人:郭世豪,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袁良远与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郭忠于、郭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河北地河酒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多个法院均有案件正在执行中。为降低执行成本,便于统筹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统一执行标准和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雁审判员 钱 俊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